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29號原 告 潘怡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育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4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其中23,425元(參起訴狀所載為民國108年8、9月份之 薪資17,000元、6,425元)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部分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25元 (計算式:2,100×23,425/196,4381/2=125,元以下4捨5入 ),是本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75元(即2,100元-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9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