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14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克勤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上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107年10月 25日具狀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9,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