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建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域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鑫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