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86號原 告 張瑞佑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映容律師 被 告 吳逸韡 訴訟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 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而該條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參見最高法院民國100年度 台抗字第716號民事裁判意旨)。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1,666元,及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週給付原告9,650元之利息。」等情(見北簡卷第9頁);嗣原告於109年3月30日提出民事補 充理由狀,將原聲明改為先位聲明,並追加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1,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見本院卷第57頁)。經核前開先位及備位請求均本於兩造間投資關係同一基礎事實,訴訟資料及證據亦均共通,宜於同一訴訟程序解決,且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上開說明,原告所為之追加,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先位請求:被告於107年8月起多次向原告招攬投資金福聚企業社所經營之JFJ財富共享平台(下稱JFJ平台)打水套利,即由被告以網路程式操作網站點數投資,而被告不僅曾向原告表示「本金隨時可以出金」,亦即有隨時得取回本金即保本之意,並傳送多筆該投資按月獲利20-30%之結果予原告閱覽,更強調「我實際操作給你看你也知道穩賺吧」、「通常大家都25%」、「本金隨時可以出金,而且 絕對不可能輸錢的玩法」等情,是原告係因被告保證保本且每週給予原告3%之高額利潤,始同意與被告訂立投資契約並交付2萬元予被告,嗣後被告復以「領錢很快」、「 屌賺一波」及「恭喜大家今天超高水」等語及強調JFJ平 台係合法營運且資本雄厚之投資平台,進一步鼓吹原告增加投資款項,原告始同意而陸續又於107年9月17日轉帳2 萬元、107年10月5日轉帳3萬元及107年10月21日分別轉帳10萬元、151,666元予被告,故原告共計交付如附表1所示321,666元投資本金予被告。嗣後,被告曾於107年11月7 日依投資契約給付36,418元利息予原告,且原告向被告詢問「你算好沒?」、「獲利啊」等情,被告則傳送獲利計算結果並表示原告獲利36,417.6元,而依原告之投資本金及每週3%之獲利基準計算,原告於107年11月7日應可取得之投資利潤為35,093元,被告當日給付原告之投資利潤為36,418元,即被告實際給付原告之投資利潤甚至高於3%,可見被告確有保證每週給付原告至少3%之獲利,且被告亦曾依此計算基準給付原告利潤。詎料,被告於107年11月 後卻一再藉詞推託而拒不依約給付原告每週9,650元之約 定利息(計算式:321,666×3%=9,650),甚至於107年1 2月4日宣稱「老闆消失3小時」及「說好今天匯錢都還沒 匯」等語,即以JFJ平台已倒閉為藉口推卸依投資契約應 返還本金予原告之責任,故原告迫不得已,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依投資契約返還本金321,666元,及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週給付原告9,650元之利息。 (二)倘認先位聲明為無理由,另提出備位請求:被告向原告傳遞不實之獲利資訊並誆稱「我實際操作給你看你也知道穩賺吧」、「通常大家都25%」、「本金隨時可以出金,而 且絕對不可能輸錢的玩法」等語,致使原告陷入錯誤而為投資,嗣後被告又向原告傳遞「領錢很快」、「屌賺一波」、「恭喜大家今天超高水」及「12天賺11%(利息)」 等不實之獲利資訊,並謊稱「JFJ平台在英國以及臺灣都 有合法登記證」及「兩岸股東們實際資金約有1400萬人民幣」云云,被告更於107年11月7日給予原告部分利息以迷惑原告,使原告繼續投資,最終原告總計遭被告騙取321,666元之款項。被告嗣後卻開始藉詞推託而拒不依約給付 利息,更以JFJ平台已倒閉等語藉口卸責,原告方驚覺被 告宣稱投資契約合法且利潤頗豐一事全是騙局,且被告向原告等人收受投資款項後,不僅從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是否將該款項投資至JFJ平台,而被告所提供被證10獲利紀 錄亦僅係其自行製作之表格,均有童詮勝之證述可證,又被告所提被證13提款紀錄與本件原告之投資無關,而被證14交易紀錄亦無法證明被告交付款項之對象,該紀錄記載之交易日期及金額,更與原告實際交付款項予被告之日期及金額全然不符,得證被告以投資契約為由向原告收取款項,卻根本未將該款項投資至JFJ平台而實全移作他用, 益見被告確係以不實之投資詐欺原告。是觀原告同意訂立投資契約之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投資之合法性、利潤及風險等資訊顯與原告之意思表示形成具因果關係,而為影響原告意思表示之重要事實,惟被告卻針對此等重要事實為虛偽之陳述,不僅一開始即以不實之高額利潤及誆稱保本穩賺利誘,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2萬元之款項,嗣後 更傳遞虛偽之獲利資訊及謊稱JFJ平台合法且資本雄厚云 云,使原告進一步誤信而增加投資之款項,可見被告係以投資契約之利潤等重要事實為不實陳述之手段施行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誤為同意訂立投資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交付共計321,666元予被告,故原告已於108年8月2日,向被告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同意訂立投資契約 之意思表示,被告亦已讀取原告此撤銷同意訂立投資契約意思表示之訊息,而原告既已撤銷同意訂立投資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兩造間就投資契約之合意即不存在,被告受有原告所交付之321,666元款項,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 有利益,並直接導致原告受有財產減少321,666元之損害 ,即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321,666元利益及原告受 損間之損益變動有直接關聯,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321,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先位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21,666元,及自107年 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週給付原告9,650元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21,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被證2之對話紀錄係發生於108年5月11日即兩造已因本件 投資有所糾紛後之對話紀錄,童詮勝就此更表示「我沒有仔細看,我沒有確認,當時的情況,我根本不想理會這件事情了。我剛才看到被告當時是表示是我找原告投資,但這部分不能認為是我找原告投資,如同之前所述」,又被告曾向原告表示「你就今天下班把錢給我吧」,及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352號(下稱系爭偵查案件)時已坦承有邀約原告投資,惟因童詮勝亦欲向被告投資,被告方向原告表示「你確定要童詮勝幫你先墊」,即被告先後招攬童詮勝及原告投資JFJ平台,並將伊等 一併加入同一聊天群組以聯絡投資事宜,原告首次投資時係基於被告指示方將款項交由童詮勝轉交予被告,均得證實被告確係以相同之投資條件招攬原告及童詮勝投資,而童詮勝於107年8月23日僅係於收受被告給付利潤之同時,代被告轉交被告依約應給付之利潤予原告,且童詮勝係於107年9月3日即退出投資,被告卻陸續於107年9月17日、107年10月5日及107年10月21日仍招攬原告投資,並親自收受原告所交付如附表1所示之投資款項,被告於107年11月7日更親自給付投資獲利予原告,足見童詮勝並未招攬原 告投資,原告實係由被告親自招攬投資,且原告及童詮勝之投資本金均由被告親自收取並操作投資,被告亦親自收受投資款項並給付利潤,則投資關係係存在於兩造間。 (二)被告曾接連以「我實際操作給你看你也知道穩賺吧」、「跟你講啦,越早投越穩」、「我覺得一個月20%左右投資 報酬率很高了」、「應該說超高」等積極鼓吹投資之話語向原告清楚表示投資JFJ平台是「穩賺」,且越早投資「 越穩」,均得證實被告確有向原告及童詮勝保證JFJ平台 穩賺且獲利甚高,另童詮勝退出投資後,被告確實將童詮勝投資之本金及獲利全數返還童詮勝,亦得證實被告招攬投資時均已向原告及童詮勝保證得隨時取回本金,且依童詮勝所述,渠與原告均知悉被告所承諾之獲利為每日0.8%,扣除被告所抽取之部分後,被告保證童詮勝每月至少可獲得15%之利潤,此由童詮勝之投資本金為6萬元,投資期間約為1個月,及被告給付予童詮勝之利潤約為9,000元計算,可見被告實際給付予童詮勝之獲利約為每月15%(計 算式:9,000÷60,000=15%),此與童詮勝所述被告保證 之投資獲利為每月至少15%顯然相符,而被告實際給予原 告之利潤亦符合如附表2號所示每週至少3%之獲利基準, 益見被告招攬投資時確有保證給付每月至少15%即每週至 少3%之獲利,更曾實際依此獲利基準給付投資利潤。 (三)被告不僅參與JFJ平台之營運群組,並多次轉發該群組訊 息予原告閱覽,且被告依投資契約約定,就投資獲利得向原告抽取40%之佣金,即被告計算投資利潤時,係先扣除 其中之40%作為佣金,剩餘之60%部分方為原告實際能取得之獲利,被告從未告知原告JFJ平台得自行操作或平台操 作方式,始終由被告負責操作並收取佣金,可證被告係藉招攬原告投資而獲取佣金利益。又兩造就投資契約是否約定保本及保證給付特定利潤,本與刑法詐欺之構成要件不同,而刑事不起訴處分本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且原告於系爭偵查案件並未委任律師,亦未能提出任何書面表達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即結案,反觀本件中兩造不僅充分攻防,亦經童詮勝以證人身分證述,而縱被告於系爭偵查案件獲不起訴處分,然法院本得就兩造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認定。 (四)被告所提被證13之107年7月25日提款15萬元紀錄,不僅無法證明被告提款後將該15萬元用於何處,且原告係自107 年8月4日始開始投資,則被告107年7月25日之提款紀錄顯與本件毫無關聯,又被證14之107年11月20日交易紀錄亦 未顯示轉帳對象,而全然無從證明被告將款項交付予何人,且光係原告個人於107年10月21日前即已交付321,666元之投資款項予被告,童詮勝及林至昱亦曾交付8萬元予被 告,被告迄今僅提出遲至107年11月20日始轉帳20萬元之 交易紀錄,日期及金額均顯與原告等人交付之投資款項有重大出入,被告未能就何以「遲至原告交付款項1個月後 方為轉帳」且「轉帳金額遠低於原告所交付之款項」等情提出任何解釋,可證被告根本未證明其是否有將原告交付之款項投資至JFJ平台。另被告所提被證10書證顯為其自 行製作之表格,可認被告所提供予童詮勝及原告閱覽之獲利紀錄,僅係其自行製作之表格,原告根本無從得知該表格是否真實,亦無法確認被告操作JFJ平台之情形,故被 告實際上如何操作JFJ平台投資,顯有疑問。甚而,被告 於投資過程中曾多次傳送「兩岸股東們實際資金約有1400萬人民幣」、「台中辦公室大致上已確定」等JFJ平台營 運狀態良好之訊息予原告,且被告於107年11月23日亦已 傳送107年11月12日至18日之獲利予原告閱覽,被告復於107年11月28日傳送JFJ平台將於「明年3月新平台系統正式上線」之訊息予原告,更向原告表示「好像有在規範長久經營的概念」,於107年12月更曾傳送JFJ平台招募台中辦公室員工之訊息予原告,則被告多次傳送JFJ平台營運狀 態良好之訊息予原告之行為,顯足以使原告相信JFJ平台 係合法穩定營運且資本雄厚,而隨時可如被告所承諾終止投資並全額取回本金,且JFJ平台於107年12月時仍正常營運,被告卻自107年11月7日起即未曾給付原告任何獲利,被告就其實際如何操作投資之情形更迄今仍全然未予舉證。嗣於被告向原告宣稱JFJ平台倒閉後,原告持續要求被 告返還投資款項,被告卻再三以要向JFJ平台追討款項為 藉口推諉卸責,原告方會要求被告「你負責把錢要回來啊」,即原告始終認為被告應負還款責任。嗣後被告雖將原告加入其所謂之資金追討群組,惟原告向該群組內自稱係JFJ平台負責人之「Mr.張」詢問被告於該平台帳號之情形時,其竟回覆「這裡沒錢啊」,益見被告是否確實將原告交付之款項投資至JFJ平台、是否早已將該平台帳號內之 款項提領一空,顯有疑問。 四、被告則以:下列情詞,以資抗辯。 (一)被告經友人介紹得知JFJ平台可透過不同平台之賠率差打 水獲利,其於107年7月底開始於金福聚企業社所經營之JFJ財富共享平台投資打水套利,因短期內即有相當獲利, 故於107年8月初先以語音聊天室告知訴外人童詮勝此一訊息,並在遊戲語音聊天室中分享JFJ平台及打水套利之方 法,童詮勝同意參與投資,然因事務繁忙而委託被告代操,兩人聊天時原告剛好進入聊天室,童詮勝相邀原告一起參與打水套利,嗣後,童詮勝又邀約高中同學林至昱共同參與投資,因4人均為高中同班同學且常於線上遊戲語音 聊天室討論打水套利事宜,被告分享其實際操作之經驗及他人之操作成績,並表示JFJ平台可透過不同平台之賠率 差下注,在沒有人為失誤(如看錯水位)之情況下一定可獲利,然平台仍有倒閉無法取回本金之風險等語。4人中 因被告為研究生,較有時間於半夜至JFJ平台操作,故4人間係由原告於如附表1所示時間分別將投資金額匯款予童 證勝,而林至昱則以現金交付方式將投資金額交付予童銓勝,再由童銓勝統一匯款給被告,由被告代為操作。而原告委託被告代操,雙方約定原告給付獲利金額之40%為代 操費,每月結算,被告承擔因操作失誤(如輸入錯誤、看錯水位)之損失,然若為平台倒閉所生之損失,被告則不負責。被告於107年8月23日將上開3人資金於同年8月5日 至8月22日獲利9,246元透過童詮勝轉交予原告及林至昱。詎料,JFJ平台竟於107年12月初無預警倒閉,被告自己血本無歸而損失20多萬元,且代操酬勞也因JFJ平台倒閉致 無法獲得,被告亦為JFJ平台倒閉之受害人,還尚積欠19 萬元債務。 (二)原告對被告前曾就此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部分,業於108年7月2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8352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為不起訴在案。被告並無詐欺原告之行為,原告自不得以民法第92條第1項撤 銷意思表示。依系爭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可知,被告於原告投資之前,即已將相關投資之方式告知原告,並實際操作投資之方式予原告觀看,讓原告自行評估是否進行投資,是以,原告是否進行投資,係原告自行評估之結果,被告並未施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甚明。被告雖曾向原告表示「我實際操作給你看,你也知道穩賺吧」、「通常大家都25%」、「本金隨時可以出金,而且絕對不可 能輸錢的玩法」等語;惟被告所言均係根據自己當時投資之狀況如實陳述,並無任何保本或保證每週給予原告3%利潤之意思表示,被告亦無法預料嗣後JFJ平台竟無預警關 閉而發生求償無門之情況,再原告所提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並非完整,被告向原告表示前述內容後,原告回覆:「我想想吼」,被告隨即表示「投資都會有風險啦!不想冒風險就去買保險,真的沒有1項投資高報酬0風險」,而原告後續亦有詢問被告:「這麼多人在打水誰賠錢?」被告則回應:「這就是這網站剛開的優惠活動,之後可能就沒有可以套利空間了」,可知被告已於原告投資之前充分告知投資之風險,且原告對於可能發生虧損之風險已事前詢問被告,被告僅就當時認知告知原告這些獲利可能是因為剛開始還有套利的空間,後續可能就沒有獲利空間了,並無虛偽、誇大或不實。被告自始均不知悉JFJ財富共享 平台有任何違法事宜,被告係出於善意而介紹此一投資平台予原告,希冀同學之間大家能共同獲利,詎料,此一平台竟無故關閉,被告自身所投資之金額亦損失殆盡,是被告無任何詐欺犯意甚明。被告既無詐欺意圖及行為,原告無從援引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意思表示,兩造間委託代 操契約仍有效成立。 (三)被告係有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且無保證保本保息,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詐欺、不當得利之嫌,徒以臆測之詞訴請被告給付投資本金及利息,均無理由。原告應舉證被告有承諾保息保本契約、或侵權行為、或因果關係等要件存在。原告委託被告代為操作JFJ財富共享平台,兩造口 頭合意下列事項:(1)原告自負投資風險,非保本型投 資,此有被證5對話紀錄可參。(2)被告承擔因操作失誤(如輸入錯誤、看錯水位)之損失,但平台倒閉所生之損失,被告不負責,此有被證2、被證7及證人童詮勝可證。(3)每月底結算該月獲利,原告收取獲利之40%作為代操酬金,被告可得獲利之60%,此有被證4、原證5、原證6第3頁對話紀錄內獲利表格可證。(4)結算後,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時,被告即支付原證6第3頁對話紀錄內所示之金額。原告交付投資金額予被告,係因被告現為研究生,較有時間於半夜操作投資平台,故原告始將投資金額交予被告代為操作,被告亦如實給付投資之獲利予原告,被告收受款項係基於雙方間委託代操契約關係存在,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至原證2第3頁表示「穩賺」等語,並非保證保本,而係因被告自己操作時沒有賠過,且打水套利是賠率差套利,在無人為失誤之情況下一定可以獲利,方表示「穩賺」。原證2第6頁之3篇對話皆非被告所言,該圖為原告 裁剪原圖重製,故意誤導法院,實際對話紀錄為被證9所 示,原告僅截圖傳達JFJ平台之LINE群組之對話內容,絕 無承諾「保本、隨時出金、不可能輸錢」。原證4第12至 14頁之內容,被告僅係轉貼JFJ平台之訊息,非被告之意 思表示,再參該段內容非通常好友在溝通聊天之內容,顯見原告亦知悉該內容應為JFJ平台之廣告,自被證6亦可證明JFJ平台小幫手經常會為平台廣告。自原證6、原證7對 話紀錄可知,107年11月7日原告收取之36,418元為107年8月23日至107年11月4日之收益,可參原證6第3頁原告收益表格,此有詳細對帳單可證每周獲利%數均不相同,每段 期間收益浮動,且原證7第4頁與被證10即10月29日至11月4日之表格內容獲利%數分別為4.69%跟4.54%,將2周獲利%數分別乘0.6,分別為2,814%及2.724%,根本不足原告所 說之每周獲利3%,足證不可能有每週3%利息之事,被告沒有保證每周3%利息,原告每月收益係按當月打水獲利額而定。被告基於委任代操契約收受本金321,666元,係屬有 法律上原因,而JFJ平台倒閉,致本金無法收回,此為原 告本應承擔之投資風險,被告既無保本之承諾,當然不負返還或賠償義務。 (四)證人童詮勝之證述足證被告所言屬實,證人童詮勝可證被告並無保證保本及給付每周3%利息,且有表示不承擔平台倒閉之風險。且兩造乃約定被告代操可抽獲利之百分之40。兩造高中同學共4人在語音聊天室達成共識,請被告代 操JFJ平台,並於群組中貼出他人之獲利統計表證明過去 他人成績1天平均獲利0.8%,在看對賠率之情況下,利用 賠率差獲利是穩賺的,此見109年5月8日開庭時,證人童 詮勝稱:「有,被告有這麼說。以賠率而言是穩賺沒錯。據我所知,因為有差才有獲利,如果沒有這個差就不會去操作」等語可明;惟因操作平台需耗費大量時間,且看錯賠率會導致虧損,因此如要委託被告代操,須給付獲利之百分之40之代操費。任何人均可自行使用JFJ平台,被告 亦曾向原告表示不想代操可以自行操作來獲利,沒有一定要由被告代操,足證原告知悉並了解被告僅代操,沒有保證獲利及保本承諾,兩造間雖有對代操細節為進一步討論或合意,但必要之點沒有逸脫4人共識之外。 (五)原告亦認為JFJ平台應負本金返還或賠償之責,而非被告 。107年12月3日下午,被告發現沒有出金,107年12月4日通知原告(見原證6、被證11,原告帳號名Jerry)疑似平台倒閉,嗣後原告自己利用通訊軟體微信查證後亦認為 JFJ平台已倒閉沒錢,此有對話紀錄中Jerry表示「帳號對嗎 ,他說裡面沒錢」可證。原告於平台倒閉後向被告表 示「我有叫你賠錢了嗎、你負責把錢要回來啊、賠一堆錢還被你嘰嘰歪歪」等語,則自第1句反問句,可知原告並 無要求被告賠償,第2句可證原告明知被告不承擔平台倒 閉之風險,亦不賠償因平台倒閉所生之損失,故要求被告去向平台要錢,第3句可證原告自負投資風險,僅要求被 告追錢回來。承上,平台倒閉為不可預期之風險,投資人應自行承擔,原告損失與被告無因果關係,既無因果關係,被告當然不負賠償之責。本件起因應係原告不甘321,666元之損失,求償JFJ平台賠償無果,轉而興訟要求被告賠償,然被告自己業因JFJ平台倒閉損失20多萬元,且代操 酬勞也因JFJ平台倒閉而無法獲得,被告亦為JFJ平台倒閉之受害人。童詮勝及被告間之約定與原告及被告間之約定為兩個獨立契約,毫無關聯,原告以被告全數返還童詮勝本金一事推論兩造間有保本承諾,完全不合事理邏輯、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六)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先位請求部分:查原告主張伊自107年8月4日起至107年10月21日止,交付如附表1所示之投資款予被告,用以投資 金福聚企業社所經營之JFJ平台打水套利,其後被告有於107年11月7日交付36,418元之投資獲利款項予原告等情, 有原告所提轉帳紀錄等可參(見北簡院卷第45至49頁),亦為被告所不爭,堪先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依投資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321,666元,及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週給付原告9,650元之投資獲利款項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酌者厥為:(1)被告有無將投資款321,666元交付JFJ平台?(2)兩造間有無保證獲利之約定?有無約定JFJ 平台倒閉之風險,應由何人承擔?(3)原告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321,666元投資金,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1)按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是以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有因果關係存在者,亦足當之,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判決 參照)。經查,被告辯稱原告於如附表1所示時間分別將 投資金額匯款予童銓勝,再由童銓勝統一匯款予被告,約定由被告代為操作JFJ平台打水套利等語,業據被告舉出 對帳單及匯款紀錄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7頁、第155至159頁),而審之原告亦自承:伊自107年8月4日起至107年10月21日止,交付如附表1所示之投資款予被告,被告有於107年11月7日交付36,418元之投資獲利款項予原告等語,則依原告自107年8月4日起至107年10月21日止將如附表1 所示之系爭321,666元投資金匯入被告帳戶後,確曾取得 獲利36,418元等情以觀,已可見被告應有將原告所有系爭321,666元投資金挹注至JFJ投資平台,而使原告成功加入JFJ平台投資體系無疑,否則被告焉有給予原告獲利計算 方式並將獲取之利潤依約交付原告之餘地。況且,觀諸原告陳稱:『嗣後被告雖將原告加入其所謂之資金追討群組,有被告於108年2月4日向原告表示稱「你微信多少」、 「我加你入群組」可資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247頁) ,益徵被告嗣後確有將原告加入共同欲向JFJ投資平台追 討投資款項之群組內無疑,從而,其所隱含之前提即為原告業已成功加入JFJ平台投資體系至明,而與原告前稱被 告並未投入投資金至JFJ平台之主張相互矛盾,是堪認原 告主張被告未將款項投入JFJ平台云云,實為空言臆測之 詞,顯有疑義。至於,原告確實未能取得每週至少3%之獲利等節,固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則,被告既否認其有向原告保證某周獲利至少3%之情事,且證人童銓勝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問:原告有無告知你稱被告曾向他保證獲利或每週百分之3之獲利?)沒有特別的說,就是當 初我們達成共識每天就是百分之0.8,如剛才所述,原告 本身沒有另外告知被告怎麼告知獲利的細節。原告有跟我提到被告跟他說每天平均百分之0.8,就像我們達成共識 的內容那麼說,以我的認知,我們大家都知道這件事情。…(問:被告又跟你們抽百分之40的獲利,扣除百分之25之百分之40即百分之10,所以1個月你們可以拿到百分之15?)是。(問:被告是否說他以利差的方式來操作平台 來獲利?)他是說賠率差。(問:被告曾經是否說以賠率差去操作是穩賺?)有,被告有這麼說。以賠率差而言是穩賺沒錯。據我所知,因為有差才有獲利,如果沒有這個差就不會去操作。(問:被告有無說用賠率差方式操作,會虧損或有可能會虧損?)如剛才所述。」等語,可見原告主張被告有保證某周獲利3%之情事,已非無疑。甚且,投資本非穩賺不賠,且獲利利潤為何亦非必然或恆定,此為投資者理當知悉之情事,蓋以獲利因素本屬多端,投資必當自行承擔相當之風險,且原告實則曾於上開期日自被告處收取上開投資利潤,亦如前述,自無從徒據原告事後未能再行獲取相當之投資利潤,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縱使被告未能舉出直接證據證明其有將原告匯入之系爭321,666元投資金投入JFJ平台投資體系,惟綜合勾稽卷內兩造所述情節及所舉證據後,亦實難認定被告並未將投資款321,666元交付JFJ平台,而有向原告謊稱業已投資之情事。 (2)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成立投資契約關係,以及兩造曾約定應由被告就原告與他人之投資負保本及獲利責任等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有上開約定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細繹被告傳送予原告之訊息中雖有「我實際操作給你看你也知道穩賺吧」「跟你講啦,越早投越穩」「通常大家都25%」 、「本金隨時可以出金,而且絕對不可能輸錢的玩法」、「領錢很快」、「屌賺一波」「恭喜大家今天超高水」、「12天11%」、「JFJ在英國以及台灣都有合法登記證」、「兩岸股東們實際資金約有1400萬人民幣」、「台中辦公室大致上已確定」、「明年3月新平台系統正式上線」、 「好像有在規範長久經營的概念」等情無疑(見北簡卷第41、43、44、58、60、61、62、63、66頁、本院卷第89、97頁),此亦為兩造所不爭,然該等訊息既僅可見被告有向原告介紹投資JFJ平台事宜,且曾勸誘原告投資,並稱 其投資尚有所謂可隨時取回本金之約定;惟就被告有無允諾其於原告投資後必當同負還本之責及保證獲利等情則未見提及,是足見原告援引上開對話訊息為據,尚屬有疑。又查,就原告委由被告投資JFJ平台之過程中,被告曾否 提及保證獲利及平台倒閉風險應由投資人即原告等人承擔等節,業據證人童銓勝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具結證稱:「被告有跟我提到JFJ平台這個平台,時間忘記了,大約 是107年8、9月左右,第1次在網路語音聊天室提到,在這之前,我跟被告是高中同學。我跟原告也是高中同學。我們3人是同班同學。第1次知道這個平台是被告告訴我的。被告有說這個平台是英國合法登記的公司,在台灣104人 力銀行徵人,當初我和被告都認為是這是1個合法公司或 機構,被告當初有問我要不要一起投資,被告說他的朋友已經有在投資,獲利不錯,獲利幾成是當初邀我時就有提到的,被告說1天可以平均百分之0.8的獲利,沒有說一定保證,沒有說會虧損,但有提到平台倒掉的風險,如果平台倒掉,有說可能全部都拿不回來。我就匯款給被告,由被告進行操作,我總共匯10萬元給被告,我記得是各匯5 萬元給被告,這期間都沒有拿到獲利,匯款10萬元,是我先出,我占有6萬元投資,當初原告占2萬元,還有另外1 位高中同學林至昱也占2萬元,所以總共是10萬元。原告 的2萬元是我先匯,之後我再跟他們拿。(問:原告為何 會投資2萬元?)原告和被告中間怎麼交流我沒有參與, 兩造是否談到投資,是何人先得知,我也不清楚(更正:是我先得知JF J平台或原告先得知JFJ平台,我不清楚) 。當初10萬元是大家同意,我才匯的。當初兩造、我及林至昱在群組語音聊天室達成共識要一起投資,有說好10萬元要交給被告,我占6萬元,原告出2萬元,林至昱出2萬 元,都是在群組提到的,至於被告投資的金額,我不清楚。後來原告也有把那2萬元交給我。(問:在群組聊天時 ,是否提到獲利及JFJ平台倒閉、虧損的問題?)應該有 提到,如我剛才所述,有提到JFJ平台倒掉的風險,有提 到百分之0.8,都有在語音聊天室提到,也有在LINE提到 。林至昱可能比較不知道數字的東西。群組中沒有提到有保證獲利。(問:被告有跟你說可以自行操作?)當初有說。(問:既然你已經投資,為何要你自行操作?)當初有說投資如有獲利會抽獲利的百分之40,是我們4個人達 成共識的,如果沒有獲利就不會抽,這不是手續費,這是多出來的獲利,是要從獲利中的百分40收取,是要由被告拿走。所以我們投資的那10萬元,是被告拿去操作。因為我認為獲利抽百分之40,我覺得太高了,被告問我要不要自己操作,本來我有興趣,但沒有學著操作,所以後來那10萬元還是由被告操作。我只有投資那10萬元中的6萬元 。據我所知,我退出之後隔一陣子,我從林至昱口中得知原告有多投資20幾萬元,我後來有跟原告確認過,原告也有我說除了那2萬元,他有多投資20幾萬元,但實際數額 並沒有提到。我投資的6萬元全部抽回來了,我這邊沒有 虧損,我拿了6萬元,還有多拿9000多元,所以我總共拿 回69000多元,我記得投資1個月左右,就抽回來,因為我認為當初說的獲利與實際拿到的獲利有落差,所以我就抽回來。至於林至昱部分,我不清楚。我退出後我就沒有參與。(被告問:當初是否我先問你要不要自行操作後,你才決定投資而由我代為操作?)我忘記了。(被告問:當初投資過程中,我是否提到操作失誤我負責,如果平台倒掉,我不負責,且我有強調很多次?)這個在LINE群組中有提到。至於林至昱及原告是否有看到,我不清楚,但群組裡面有包含他們2人。(改稱:這部分是私訊我還是在 LINE群組中提到,我忘記了,要再看LINE內容)。至於如果被告操作失誤,被告如何負責,被告沒有提到內容。(法官諭知請證人當庭查看後確認結果為何?)經查看,被告沒有在LINE群組中提到。我印象中被告有提到過,但至於在語音聊天室或私訊時提到,又語音聊天室當時有幾個人在線上,我也不清楚。(被告問:我有保證獲利或每週百分之3的問題?)沒有。(問:你是否知道兩造間有無 就該JFJ平台投資事宜有無其他聯繫?)他們一定有私下 聊很多,可能當面聊,也可能是語音,也可能我不在場,他們住臺北,說他們常見面,至於他們說什麼,我不清楚。(問:原告有無告知你稱被告曾向他保證獲利或每週百分之3之獲利?)沒有特別的說,就是當初我們達成共識 每天就是百分之0.8,如剛才所述,原告本身沒有另外告 知被告怎麼告知獲利的細節。原告有跟我提到被告跟他說每天平均百分之0.8,就像我們達成共識的內容那麼說, 以我的認知,我們大家都知道這件事情。(被告問:我提到0.8,你知道是因為而提到的?是否有參考群組裡面有 提到的數據?)被告有表示,在我投資前,被告的朋友之前投資的獲利數據大概就是0.8。(被告問:當初你說不 想投資,是因為怕平台倒掉,而不想冒險才抽離?)是。還有剛才所述的利率喬不攏。(問:當初你會投資JFJ平 台,被告有無說過這個平台很穩獲利很高?)有。(問:被告是否說每天0.8是複利,所以1個月至少是百分之25?)有,差不多這樣的獲利。(問:被告又跟你們抽百分之40的獲利,扣除百分之25之百分之40即百分之10,所以1 個月你們可以拿到百分之15?)是。(問:被告是否說他以利差的方式來操作平台來獲利?)他是說賠率差。(問:被告曾經是否說以賠率差去操作是穩賺?)有,被告有這麼說。以賠率差而言是穩賺沒錯。據我所知,因為有差才有獲利,如果沒有這個差就不會去操作。(問:被告有無說用賠率差方式操作,會虧損或有可能會虧損?)如剛才所述。(問:原告是否你招攬而去參加JFJ平台?)不 是。據我所知,我們當初群組聊天室達成共識,達成共識由被告去操作,至於原告之前是否有從哪裡得知,我不清楚。(問:你知道被告究竟有無將你們投資的10萬元投入英國JFJ平台操作?)我沒有看到,我不知道。(問:平 台操作部分是否有投資,被告有無告訴你們錢從哪裡放入了?)實際金流出入我沒有看過。(問:被告是否曾經提供平台傳送已經投資之訊息,供你們查看?)包含匯款紀錄都沒有。(問:被告跟你們提到多少的獲利,有製作表格或給你英國JFJ平台的獲利紀錄?)是被告自己製作的 表格。(問:所以被告自己製作的表格,是否為英國JFJ 平台真正的獲利,你是否清楚?)不清楚。(問:在你投 資時或過程中,被告是否有跟你說你要退出時,他可以隨時退本金及獲利?)是。原告和林至昱也相同,他們都知道。(問:被告所稱的JFJ平台是否為英國之合法平台? )我沒有去查證。(問:我是否說過投資過程中,隨時退款是在JFJ平台仍存在但自己覺得危險時,可以要求隨時 退款及取回獲利?)我記得沒有特別說平台要存在才能拿回這件事情。只有說平台倒了可能拿不回來,沒有針對說平台要存在才能夠拿回本金。(問:你取回本金時,原告是否知道?)原告知道。(問:原告有問你原因嗎?)有,就是如剛才所說,我有跟大家說是利益喬不攏。(問:原告當時有做何反應?)據我所知他們就是繼續投資,據我所知他們沒有如同我的反應而取回。(問:知道原告繼續加碼投資之原因?)原告加碼投資時,我完全不知道,是後來才知道。(問:你說你跟大家說利率喬不攏,是你認為抽取的百分之40太高?)對,其中1項理由是這樣。 (被告問:107年8月初你在投資群組,你有問我說平台倒掉要怎麼辦?你有印象嗎?)我有印象,我要看群組的對話紀錄,我只是時間點不記得,至於被告怎麼回答,我也忘記了。(提示被證7,被告問:我是否有說「哪個公司 倒了,你拿的回錢呢?」)有這個對話。我當初怎麼回答,我忘記了。JASON是我的對話。(提示被證2,被告問:確認被證2之內容,當初事發後,我是否有提到被證2之內容,是否實在?)當初我說以上屬實沒有錯,這段對話內容正確,他有這樣答,我也有這樣答。對話時間,我忘記了。(問:被證2你只是確定有這樣的對話,至於內容你 是否同意是有爭執的?)是有這樣的訊息。但我只是大概看一下。(問:你是否曾經就該訊息確認每項是否正確?)我沒有仔細看,我沒有確認,當時的情況,我根本不想理會這件事情了。我剛才看到被告當時是表示是我找原告投資,但這部分不能認為是我找原告投資,如同之前所述。(被告問:時間久遠,你是否忘記是你邀請原告?林至昱有對話紀錄顯示是你問林至昱要不要投資?)依照對話 紀錄,確實有可能我有問過原告要不要投資,但我的認知原告早知道這件事情,我只是要確認我交出去的10萬元中的2萬元是原告的投資款。我跟原告說的時候,原告早就 知道這件事情了。至於林至昱的部分,當時他口頭說,如果原告要投資,他就跟著要投資,他就跟著投資。(問:被證2的內容,除了邀約部分外,其餘是否屬實?提示) 是,除了邀約以外,其他是屬實。(問:被證2第5行是否有確定講這樣的話,投資都有風險,平台就是倒掉,有講這麼完整的話?)他有提到平台倒掉的風險。(問:這是何時發的訊息?)依照上面的日期2019年5月11日。(問 :為何要在平台倒掉後半年發這個訊息給你?)據我所知,我在2019年才知道平台倒掉,我知道兩造有發生爭執,被告想要跟我求證是否有跟我表示過平台倒掉的風險,所以傳這個訊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30至138頁),可見被告並未約定保證獲利及必可隨時全數退還投資金之情事,且確曾向原告及童銓勝等人告知稱因JFJ平台有倒閉而 有可能拿不回投資款項之風險無疑,蓋因倘若被告確有向原告及童銓勝等人保證獲利且表示無條件均可退還投資款之情事,則被告操作該平台究否虧損即與童銓勝及原告等人無涉,相關虧損即應由被告吸收,何以必然可投資獲利及全數要求退款之童銓勝,竟因唯恐渠所為投資款有遭受虧損及因平台有倒閉風險而無法取回投資款等理由,即先行將渠投資款取回之餘地,是堪認被告雖受原告委任操作投資金,然原告仍應自負盈虧之責及承擔該平台有倒閉致無法取回投資款項之風險甚明。 (3)況且,原告雖曾傳送「你負責把錢要回來啊」等訊息予被告(見本院卷第153頁),惟被告僅回覆「老闆打幾個字 你要不要我都貼給你」等語,而對原告之請求咸無任何正面回應,則原告執此為被告依約應負返還投資金義務之依據,亦難採信。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有向原告保證JFJ平 台投資體系絕無風險,被告必能將系爭321,666元投資金 如數退還原告,且原告每週尚有至少3%即9,650元之獲利 等情,難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投資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1,666元,及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週給付原告9,6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備位請求部分:按民法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 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其所欲保護之法益為「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且所稱詐欺行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不包括就行為對象(事或物)之特性為不實或誇大之陳述,欲以價值判斷影響表意人決定自由之情形。至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意思之形成,應以該事實與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因果關係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8號判決、44年台上字第7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以不實之高額利潤及誆稱保本穩賺利誘,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2萬元之 款項,嗣後更傳遞虛偽之獲利資訊及謊稱JFJ平台合法且 資本雄厚,使原告進一步誤信而增加投資之款項,可見被告係以投資契約之利潤等重要事實為不實陳述之手段施行詐術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係故意傳遞虛偽之保本獲利等資訊,令伊因此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致侵害伊「意思決定自由權」,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之表意自由受損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事實,擔負舉證責任。 (1)而按,詐欺故意主觀要件之判斷,應以行為時為判斷時點,是本件應以被告遊說原告投資JFJ平台之時,究有無施 用詐欺之行為及意圖,作為被告是否具有詐欺故意之判斷時點,尚不得以兩造間進入投資關係後,被告有無說明投資款流向等被告對於JFJ平台投資細節等未能完整說明等 節,據以回推判斷被告遊說原告投資JFJ平台之初即具詐 欺之故意。又者,原告於投資之初,並未與被告約定被告應將投資JFJ平台資料供原告嗣後查核,此為兩造所不爭 ,則堪認原告就此投資之初並未約定之事項,顯然未認為係伊交付投資款項之重要事項,自尚不得據此倒果為因,執以推論被告於邀約原告投資或取得原告款項之初,自始即有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原告因錯誤而投入款項之詐欺行為存在。 (2)次查,原告就本件同一事實前曾對被告提起詐欺告訴,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告之匯款為投資款,被告並未施用詐術而使原告陷於錯誤之詐欺犯行為由,於108年6月2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8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益證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詐欺取財之不法行為,實非有據。 (3)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規定甚明。是以,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倘基於契約關係而受領給付者,自難謂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22、2013號、89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判決意旨酌參)。又主張不當得利請 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乃係基於投資JFJ平台,而與被告約定系爭 321,666元為原告委由被告投資該平台之投資款,並因此 交付系爭321,666元予被告,且被告事後亦已確實以該等 資金投資JFJ平台等情,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則被告既係 依據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而受領給付,其受領系爭321,666元即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欠缺給付目的,核諸上開 說明,自不生不當得利之問題。準此,原告依據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1,66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主張基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1,666元,及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週給付原告9,650元之利息;另備位主張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21,666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至原告雖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魏愛玲 附表1: ┌──┬───────┬─────┐ │編號│匯 款 日 期 │匯款金額 │ ├──┼───────┼─────┤ │ 1 │107年8月4日 │2萬元 │ ├──┼───────┼─────┤ │ 2 │107年9月17日 │10萬元 │ ├──┼───────┼─────┤ │ 3 │107年10月5日 │3萬元 │ ├──┼───────┼─────┤ │ 4 │107年10月21日 │10萬元 │ │ │ ├─────┤ │ │ │15萬1666元│ ├──┼───────┼─────┤ │合計│ │32萬1666元│ └──┴───────┴─────┘ 附表2:(原告自107年8月4日至107年11月7日止之投資利潤) ┌──┬───────┬─────┬───────┬──────┬─────┐ │編號│投 資 日 期 │投資金額 │每週之利息額 │至107年11月7│ 利 潤 │ │ │ │ │(以本金之 │日止所經過之│(計算式:│ │ │ │ │3%計算)(A) │天數(B) │A×B ÷7)│ ├──┼───────┼─────┼───────┼──────┼─────┤ │ 1 │107年8月4日 │2萬元 │ 600 │95 │8,143 │ ├──┼───────┼─────┼───────┼──────┼─────┤ │ 2 │107年9月17日 │10萬元 │ 600 │51 │4,371 │ ├──┼───────┼─────┼───────┼──────┼─────┤ │ 3 │107年10月5日 │3萬元 │ 900 │33 │4,243 │ ├──┼───────┼─────┼───────┼──────┼─────┤ │ 4 │107年10月21日 │10萬元 │ 7,550 │17 │18,336 │ │ │ ├─────┤ │ │ │ │ │ │151,666元 │ │ │ │ ├──┼───────┼─────┼───────┼──────┼─────┤ │合計│ │321,666元 │ │ │35,0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