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5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