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64號原 告 陳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依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