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