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01號原 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琪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玲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6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