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7號原 告 秋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忠 被 告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040元(即確認本票債權部分為221,400元,併計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之144,640元,合計共366,0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