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31號原 告 連思瑜 被 告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標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並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