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42號原 告 蔡佑威 被 告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並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