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39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楷紘即展紘小吃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3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