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60號原 告 李宗韋即鴻偉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725 元【依原告起訴狀第12頁所載,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 之金額為243,725 元,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僅有193,725 元,應係誤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