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22號原 告 梁宗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力達雲智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於起訴狀載稱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