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固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20號原 告 蔡亨昇 被 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固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