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16號原 告 康顥諹(KangHaoYang)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拍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