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934號原 告 台中阿曼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麟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青松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36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