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司調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育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調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林育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嘉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吳泓毅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該通知已於110 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