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29號原 告 黃婕瑀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彭薏恩即禾湘婚禮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同年月25日具狀表示已匯款清償原告,則就被告是否已清償債務及清償數額等事實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何惠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