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謝志宏、許柄晴即許宏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819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被 告 許柄晴即許宏銘 魏妤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4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