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89號原 告 李健福 被 告 陳文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3011號),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認其女友受僱於原告時,產生糾紛,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20日凌晨1時30分許,在原告 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公益彩券行」前,以徒手、腳踹之方式,破壞原告所有之廣告招牌、廣告旗幟各1面、玻璃桌面桌子2張、花盆5盆,造成上開物品毀損不堪 使用,應賠償原告招牌修復費用新臺幣32,200元、桌子及花盆受損金額2,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毀損原告所有之廣告招牌、桌子及花盆等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報價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陳述,且被告所涉上開毀損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中簡字第3011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有上開判決書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6條定有明文,且依 該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㈢原告所有之廣告招牌、桌子及花盆因被告之故意毀損行為而受損,已認定如前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自屬有據。原告主張廣告招牌受損之修復費用為32,200元,業據提出樂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報價單乙紙為憑。另關於桌子、花盆受損之數額,原告稱無法提出單據,請求法院酌定損害額,本院審酌依刑事偵查卷內所附毀損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查卷第39-43頁)顯示原告 受損之桌子,桌面為玻璃材質,受損破裂數量2張,花盆翻 覆土壤及盆內植栽傾瀉出容器外,受損數量5盆等情形,認 原告主張受損金額2,000元,應屬合理。以上合計,原告所 受損害為34,200元。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 給付無確定期限,既經原告提起訴訟並送達訴狀,被告迄未清償,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4,2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19日(見附 民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