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鄧佩君、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鄧佩君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