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98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梓嫻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