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胡舒敏、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英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94號 原 告 胡舒敏 被 告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復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101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兩造簽訂萬試通系列產品訂購契約書第16 條約定: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受其約束及解釋,並指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有前揭契約書在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前開兩造合意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