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抗 告 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順利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