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被 告 鄭文芳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娟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惠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貞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玲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滿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萍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希勇 被 告 白進陞 被 告 范采伶 被 告 楊靖華 被 告 施錫斌 被 告 邱貴美 被 告 吳鈺銖 被 告 王麗珍 被 告 吳景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芳即鄭清發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000 元【依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2日中院麟民執108 司執六字第121789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本件不動產之拍定金額為160,000 元+413,000 +60,000=63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