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90號原 告 林沛旭 被 告 高宇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9,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