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71號原 告 胡舒敏 被 告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英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