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96號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森 被 告 鍾連花 尤俊偉 上列原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與被告等人所共有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號(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地段22建號其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3分之1)予以變價分割,故原告於本件訴訟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其取得系爭不動產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368,800元(參原證四即原告提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臺中分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