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黃綢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綢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6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