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司調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哲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司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劉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鑽租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256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居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