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佘昱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曹濰瀅 被 告 佘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843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