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編碼藝術有限公司、羅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編碼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念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佳珍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