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盈昌即康普頓診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780號 上 訴 人 陳盈昌即康普頓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麗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格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