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賴靜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413號原 告 賴靜修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即蘇春成(已歿)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000-0000000-0000000」,,經本院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該帳戶戶名為「蘇春成」,而「蘇春成」業於原告起訴前96年1月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原告起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此當事人能力欠缺情形不能補正,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訴436條之24第2項參照,類推適用民訴436條之25,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記載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表 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