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胡梅生、騰鴻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8號 原 告 胡梅生 被 告 騰鴻資訊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何季展 訴訟代理人 黃平平 複代理人 李瑞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於網路及LINE群組,得知許多方耀慶如何購買法拍屋及房地產投資致富之訊息,嗣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4日,依訊息報名參加位於臺中市○○路00號3樓之說明會,並於會中 填寫會員申請註冊單信用卡扣款授權書,辦理全額(分期編號000640),每月新臺幣(下同)2,222元,支付30期,合 計66,660元,並約定加入房地產教學群組,另外參與任一次實體聚會後,一個月内在第二堂聚會前為審閱期皆可退費,已參與第一堂實體聚會,超過一個月後即不可退費(下稱系爭契約)。 ㈡原告於108年7月14日返家與太太討論後,原告太太要求原告通知公司暫停刷卡,且原告因工作關係無法參加課程(星期三夜間)及相關活動,故於同年月17日傳訊息予被告公司之ZOE小姐,明確表達先暫停刷卡,並多次以電話向ZOE小姐說明,待閱讀完會中所購書籍後,再加入群組並申請退費。惟因ZOE小姐鼓催原告參加課程或小額投資,故原告於108年7 月30日偕同太太參加第一次課程之試聽,原告於試聽後之108年9月9日、12月10日已傳訊息表示要退費,其他也有於訊 息裡面跟被告講。故被告已依會員申請註冊單信用卡扣款授權書所載規定,於1個月內或第2堂實體聚會前之審閱期,提出退費申請,被告自應全額退費給原告。 ㈢原告於108年8月12日會下載詢問ZOE加入好友,係因被告之對 口單位要求原告加入會員,因原告已簽信用卡扣款授權書,就須按照被告分配的區域加入群組,而原告不太會上網,最後才說同意加入會員,加入會員也拖了一段時間。加入會員也有退費的規定,原告只有試聽去過一次,任何其他的聚會都沒有去,只有在網路上諮詢一些事情而已。爰依會員申請註冊單信用卡扣款授權書「相關規定」欄第1點所載,請求 被告退費等語。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6,660元。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雖於108年7月間有提出退費要求,然經與服務人員溝通後,告知有多種方式可解決原告因工作無法上課之問題,及原告有問題想諮詢地政士講師,故原告與被告之服務人員已達成不退費共識,原告並於108年7月底時上過一堂實體課,於108年8月12日完成註冊。原告於108年7月簽完繳費單時亦已經入正式群組,原告於108年12月以前皆有參與群組課程 ,於同年11月間尚有來請教地政士講師房地產問題,原告現請求退費並符合退費規定。 ㈡原告於108年7月14日簽約付款後,已加入一個大群組,加入這個大群組之後,審閱期就是一個月,期間原告還可以上一堂課,故108年8月12日有傳如本院卷第145、147頁内文給原告後,確認原告是否要加入還是要退費,經溝通後原告願意才會說同意,就是同意這個規定,故無法退費等語。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於108年7月14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總費用為66,660元,原告並以信用卡辦理全額30期分期付款等情,有會員申請註冊單、信用卡扣款授權書、信用卡帳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33、115-123頁),被告對此不為爭執 (見本院卷第181頁),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其於108年7月17日已傳訊息予被告公司員工,要申請退費,符合於1個月內或第2堂實體聚會前為審閱期提出退費申請之規定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⒈依卷附之會員申請註冊單、信用卡扣款授權書上相關規定欄記載:「參與聚會活動者:加入快樂房地產賺錢術手機群組後(即為一堂線上聚會活動-猶太人社群),另外參與任一 次實體聚會後,一個月內在第二堂實體聚會前為審閱期皆可申請退費,已參與第一堂實體聚會,超過一個月當下無反應即無法申請退費,若已經參與物件投資者,不得申請再退費」等文字(下稱系爭規定)(見本院卷第23頁)。及依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翻拍照片顯示「被告:…會員聚會注意事項:…4.退費規定:a.正式百萬商務會員:繳完費加入中區快樂房地產賺錢手機群組後(即為一堂線上聚會活動-猶太人 社群),另外參與任一次實體聚會後,一個月內在第二堂實體聚會前為審閱期皆可申請退費,已參與第一堂實體聚會,超過一個月當下無反應即無法申請退費,若已經參與物件投資者,不得申請再退費。…同意上述問題後,回覆「我同意」即可進入群組囉,原告:我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25 、145-147頁),可見在加入快樂房地產賺錢術手機群組, 並參與實體聚會後之一個月內,才可以申請退費,被告亦同意上開條件。 ⒉依原告所提出之訊息(見本院卷第25頁),固可知原告於108 年7月17日有向被告公司員工表示「刷卡先暫停退刷」等語 。惟原告仍於108年7月30日參加被告公司舉辦實體聚會,有原告出席並簽名之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9-151 頁)。且於被告公司員工ZOE於108年8月12日傳訊詢問原告 :「你這個註冊下載登入完成了嗎?完成後加我好友」等語,原告亦是回復:「完成了,如何加友?下載了,看到妳在申請加入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29-131頁)。另依被告提 供之通訊軟體翻拍照片顯示「被告:中區正式會員九月聚會,2019/9/8(日)早AM10:00-12:00,主題:房地合一稅 務申報大解析…2019/9/12(四)晚PM19:00-21:00,主題:房地產入門-謄本教學…。原告:好的,我再跟太太討論一下。被告:這是九月的妳可以看一下,有沒有剛好有放假的時間。原告:好的,我再跟太太討論一下…」(見本院卷第1 37-139頁)。此外,據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翻拍照片顯示,被告於108年11月間仍傳訊表示「我有個案,找時間去請教!」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衡情倘原告於108年7月17日 後並未改變決定,仍堅持退費,理應不會去參與實體聚會或註冊、加被告公司員工好友、主動向被告表示有個案要請教,在被告告知9月有聚會時,亦應會以已申請退費而拒絕前 往,而非回覆會與太太討論是否參加,堪認被告抗辯:原告108年7月17日表明退費後,經與被告員工溝通後已達成不退費共識乙節(見本院卷第173頁),應屬可信。 ⒊原告雖主張其另於108年9月9日、12月10日有傳訊息表示要退 費等語,然查原告已於108年7月30日參加被告公司舉辦實體聚會,原告於聚會後超過1個月後之108年9月9日、12月10日時表示退費,依系爭規定,已無法申請退費。是原告依系爭規定申請退費(見本院卷第109頁),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雖有與被告訂系爭契約,但已於系爭規定期限內請求退費,被告應返還價金66,66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