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小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簡秀雯、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何湯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26號 原 告 簡秀雯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關於定有債務履行地之契約 ,因解除契約所生之訴訟,亦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法 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為法人,公司設立地在「臺北市○○區○○路00號1 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特別訂購單所示,系爭消費爭議標的冷氣機之送貨安裝地點為「彰化縣○○鄉○○○街00號」,應係本件 兩造間成立買賣契約之契約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且此履行地亦可便利於證據之調查。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慧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