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黃紅霏即青霞美學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曉伶 被 告 黃紅霏即青霞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87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87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3、17頁)。嗣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並於同年9月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利息、違約金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61、6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7月28日向伊借款25萬元,並簽訂政策性貸款專用放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7月28日起至112年7月28日止,被告應自撥款後分36期,以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於每月28日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因中央銀行展延融通期限,故自訂約日起至111年5月9日按週年利率1%(按中央 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1.75%減機動計息0.75%)計算,若積欠款項轉列催收款,則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2%(前開借款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計算。另依據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 ,如未依期付款,除遲延利息外,應計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2月28日後即未依 約償付本息,經伊催告而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於111年5月10日轉列催收款,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132,87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放款明細登錄卡、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中央銀行重貼現率、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網頁、原告111年3月21日銀授審乙字第11100284261號函、中央銀行111年3月17日台 央業字第1110011362號函暨作業規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5、63至64、83至101頁);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 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自應負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本件訴訟費用,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而原告於聲明第2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 連帶負擔」(見本院卷第13頁),然其所列被告僅1人,自 無連帶負擔可言,併此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錢 燕 附表一:(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132,878 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 1.78% 自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 0.178%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2.06%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0.206%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6%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 0.306% 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12% 附表二:(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132,878 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1% 自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0.1%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 0.2% 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