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林儒良、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逸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法定代理人 林儒良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萬943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萬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 二、原訂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迨反訴原告補費結果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