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