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育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