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葉靜霞即泓品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6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靜霞即泓品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順科技有限公司、吳順得、張格菱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