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即陸傳彬、陽金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101號 原 告 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即陸傳彬 被 告 陽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加盟契約書上所載之立合約書人分別為「富居窗簾」、「陽金雄」(見本院卷第19頁),而原告係以陸傳彬係以「富居窗簾」之代表人簽名,並非以自己名義或「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即陸傳彬」之名義與被告訂約。是本件系爭加盟合約書之法律關係究竟存在何人之間,容有調查之必要,惟此部分未經本院闡明,並由兩造就此部分辯論,是本件容有再開辯論後由兩造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就上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