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鄭嘉順、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55號 原 告 鄭嘉順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