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孟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原 告 台灣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孟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般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