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威盛展業有限公司、林東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威盛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丞虹丹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5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