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廖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廖家瑜 許如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承翰即寶雄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