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高淑華、瑨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謝賀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高淑華 被 告 瑨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對本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2314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