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徐春福、楊家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廖華榆 被 告 楊家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4000元【即原 告提出之本院核發之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房屋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所載之拍定金額,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