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湛子豪、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湛子豪 被 告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得收受送達文書之處所,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廖鳳美